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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16:04

2017年,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邳州市某工程公司签订钢结构分包工程合同,约定邳州市某工程公司将湖州某工地内的钢结构工程分包给湖州某钢结构公司负责施工。该合同同时还约定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但并未明确约定收款账户。此后,邳州市某工程公司并未按约定将进度款支付给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而是支付给了该工程的现场负责人陈某。为此,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多次要求邳州市某工程公司将工程款支付至钢结构公司的对公账户内,但邳州市某工程公司对此一直不予理睬。

多次联系无果后,本所律师介入处理。经过对案涉工程合同及本案相关事实的详细分析后,本所律师给出建议:针对邳州市某工程公司已支付给陈某的部分进度款,由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要求陈某归还该费用,并视情况确定是否起诉陈某;针对邳州市某工程公司尚未支付的进度款,由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直接起诉邳州市某工程公司,积极进行追讨。

方案确定后,启动诉讼程序,并依法申请法院查封了邳州市某工程公司账户。而被告在收到法院副本后立即与委托人联系付款事宜。后该案经本所律师出面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立即向委托人支付了剩余进度款。陈某也向委托人归还了相应进度款。

本案中,合同内对支付方式是有明确约定的,但因为工作人员疏忽,未将收款账户信息填写上去。虽然本案最终经过律师的努力协调,委托人收回了相应的工程款,但从该案中,我们还应该看到,律师的法律服务应当贯穿于企业经营的每个过程中,无论是在合同的起草、审核阶段,还是合同签订、执行阶段,律师都应当全方位介入,为企业保驾护航,提供全面的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