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梯一户墙开门,相邻权纠纷

2021-03-08 16:11

委托人唐某夫妇于20155月购买了一套建筑结构为一梯一户的商品房,开发商亦是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2018年左右,其楼下住户鲍某想将其房屋的阁楼进行隔层以方便出租,在未经过建设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批,也没有征得委托人唐某夫妇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委托人唐某夫妇房屋入户门对面的墙体打破开门。委托人唐某夫妇曾与鲍某多次沟通协商无果,该小区物业亦分别于2018621日、201972日对鲍某这一行径出具的《违规装修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鲍某其行为已违反小区业主公约。鲍某对于上述通告视若无睹,仍旧继续其侵权行为。

201910月委托人唐某夫妇以“鲍某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开窗”为由向综合行政执法局报案,然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开门的墙体位于小区的商品房单元楼内部,同时确定上述墙体不属于该处房屋的建筑物主体结构范围,故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做撤案处理。

此后委托人唐某夫妇找到我所律师,提出了明确的诉求,即要求楼下住户鲍某将其房屋入户门对面的墙体恢复原状,恢复其商品房一梯一户这一原本的房屋建筑结构。

主要问题:

1、委托人唐某夫妇的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2、购房合同未写明涉案房屋户型为一梯一户能否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涉案房屋建筑结构为一体一户;

3、原告唐某夫妇房屋并未实际使用,被告鲍某破墙开门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的实质的影响,且该墙体为非承重墙;

4、该案能否适用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室内”一词的解释问题。

案件结果:

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鲍某于XXXXXX日前将委托人唐某夫妇房屋入户门对面的已装的门自行拆除并将墙体恢复至原状,逾期支付迟延履行金3万元(并不免除其前述恢复原状的责任)

案件分析:

1、本案纠纷是相邻关系纠纷,原被告同住一个小区同一幢楼,唐某夫妇作为被告鲍某房屋阁楼的邻居,在房屋结构受到破坏,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作为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唐某夫妇有权利提起诉讼。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一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其平面图能直观明确的看出涉案房屋结构为一梯一户。且涉案房屋的产权证附的平面图亦能证明。(委托人唐某夫妇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是按照一梯一户的房屋单价购买的涉案房屋)

3、鲍某所开设大门正对唐某夫妇所有房屋的大门,对唐某夫妇相对私密的生活势必会造成一定影响。且该楼层有较大的使用空间,因鲍某的侵权行为造成事实上无法实际使用。依照《安吉玫瑰园临时管理规约》及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装修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的规定。即“非承重墙”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亦不得随意开门、开窗。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开门的墙体位于小区的商品房单元楼内部而做出撤案处理,可以推断出,该住宅室内的“室内”一词应当作扩大理解至整个小区单元楼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