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从宽幅度: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有极大可能减少基准刑,争取从宽处理。
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满足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罚,即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如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简化审理。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律师如何行使辩护权?
一、解决前提性的问题,即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二、如果当事人自愿认罪,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则应当积极与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减少量刑建议中的刑期,为当事人争取尽可能好的结果。
当然,《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不肯定被采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因此,量刑建议并不一定会被法院采纳,辩护律师可在法院审理期间与法官进一步沟通刑期。